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滨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滨州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扎实推进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分配方式多形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较为严重,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严重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领导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滨州又快又好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
二、明确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6]8号)确定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照《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方针,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逐步规范市场秩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切实做到:
(一)围绕大局,服务发展。要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明政策,稳步推进。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严肃治理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四)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与其他各项工作通盘考虑,一并部署。根据部门负责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实施方案,直接组织或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坚决纠正,从严惩治,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制度机制建设,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三、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务求实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25日-5月15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市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省、市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逐级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广泛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自我检查纠正阶段(2006年5月15日-8月底)。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在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出周密科学的自查自纠方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基本情况。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治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单位以及频繁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单位,要深入检查,不掩不盖,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正确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区、各行业、系统自我检查纠正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6年9月-10月)。各经营者对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分析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查找行业管理和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纠风工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1月-12月)。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现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自查自纠、集中整改、重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蔓延,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确保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排查案件线索。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各县区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公布办公地址,为群众投诉举报创造便利条件。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建立案件协查机制,确保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以及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既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地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又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确保形成整体合力,集中突破大案要案,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
(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建立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问题。各级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总体进程,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浓厚氛围。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揭露和鞭挞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引导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要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进行深入持久的法律法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针对企业经营运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理事,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资金运营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坚决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
(三)提高诚信意识,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及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实施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和信息交换制,实现经营信息资源共享。广大经营者要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强化自律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搞好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机构。成立滨州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地址:市财政局14楼 号),各县区、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牵头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与经销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产权交易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采购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医药购销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商贸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负责。其他领域和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三)加强政策指导。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不断深入。
(四)强化监督检查。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