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职责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一)承办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