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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横遭侵占 “村官”职务犯罪案再敲警钟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07-12-08 13:03:09
“村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服务、管理村集体事务的带头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者,绝大多数“村官”带头遵纪守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少数村基层组织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直至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这些“村官”职务犯罪案所反映的问题令人深思,为我们预防农村经济犯罪敲响了警钟。
    “村财”横遭侵占
    被告人林某璋利用担任平和县五寨乡侯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代表村民委员会与漳州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五寨乡侯门村“毛寨山”山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为将部分山地承包金占为己有,在收到承包金人民币5万元后仅入账19500元,将其中的30500元公款占为己有。后迫于群众上访的压力,林某璋才将已占为己有的人民币30500元以漳州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持侯门村公益事业的项目入账。2006年1月13日,在村委会核对账务时,林某璋主动向检察院交代了侵吞承包款的事实。
     2001年7月,平和县秀峰乡福塘村成立“塘下洋”新村建设领导小组,指定出纳兼会计朱某星(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被告人朱某星自2001年至2006年9月收取村民捐资款、有关部门补助款、售房、售地款计人民币650380元,支出材料款、工程款等计人民币517012.28元,现金余额人民币133367.22元。朱某星于2006年2月和2006年8月,将人民币6.5万元和3万元以个人的名义分别借给其弟朱某杜和其女儿朱某芳用于经营生意。
    被告人赖某海(平和县山格镇土田村新村组小组长)经新村组部分村民同意,将该村小组持有林权证的山地承包给邱某伟经营。赖某海代表新村小组与邱某伟签订山地承包合同,邱某伟付给赖某常、赖某海人民币15.8万元,赖某海出具一张4万元的收据给邱某伟。然后,赖某常、赖某海等多人将其余人民币11.8万元私分。最近,平和县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对林某璋、朱某星、赖某海、赖某常等人处以刑罚。
    “村财”遭掏缘由
     前面“投资”后头“回收”。在农村地区,少数人认为当干部可以“捞”到很多钱,于是把当村干部当作谋利的工具,在村干部选举过程中出现拉票、贿选等违法乱纪现象。在他们看来,在选举过程中花的钱就当作是在官场上的“投资”,只要被选上了,今后的“收益”多多。他们忘记了当村干部就是要为村民服务的宗旨,从而把“当官”当作是敛财的工具,严重扭曲了“村官”选举的初衷。
    广大村民观念未改。在部分农村,有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他们不懂得村官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服务、管理村集体事务的带头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者,他们手中的选票就是他们的权利。而村民们总是把村干部当作“官”,而忽略了村干部的服务性。因此,他们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去对待每一次村干部选举,并且在候选人的轮番“做工作”之后违心地用掉了手中宝贵的一票,无形中助长了候选人在选举中的贿赂等不正当之风。
    村财使用缺少“阳光”。现有村委会有些人把目光转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将山地、林地以承包方式低价处理,收取“好处费”;在村务处理时,没有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私自处理村集体财产;没有推行村务公开制度,也无所谓的账务公开。加上村民们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参与村务处理的积极性不高,使得监督成了摆设,也使那些存心动“村财”这块“奶酪”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如何规范管理
    这三起是目前比较典型的村委会、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案件,为我们预防农村经济犯罪敲响了警钟,也为如何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以为,当前应当“四措并举”,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第一,引入村干部任职准入机制,加入干部任职前的民意调查内容;规范村干部选举制度,加强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乡镇政府或县一级下派干部参加选举前的筹备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案件。第二,上级政府可下派廉洁监督员驻村,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村民懂得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村集体财产的安全。同时定期开展村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教育,让“警钟”长鸣。第三,实行村干部任职前的岗位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及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第四,引入村财务审计,实行村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并由乡镇政府统一监督与管理。
    总之,民主化理财、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监督,“阳光”依然是最有效的防腐剂。要做到村务公开、账务公开、工程招投标公开,有效避免徇私和暗箱操作,确保提高“村财”使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