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四制”联动 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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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制”联动
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发生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以规范基层干部廉洁勤政为重点,以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为载体,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为手段的“四制”联动,对于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决策目标体系、执行责任体系和考核监督体系,早发现、早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效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发生,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作用。
一、健全完善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约束基层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廉洁自律方面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委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尤其要严格遵守“五带头”、“十不准”: (一)村级党员、干部“五带头”、“十不准”。“五带头”即带头执行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带头移风易俗,带头公开村务,带头勤劳致富。“十不准”即不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管钱管账;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资金和实物及其他公款公物;不准公款参与婚丧事宜、公款为个人和亲属购买商业保险;不准在宅基地审批、计生指标分配、集体土地及项目承包等村级事物管理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不准借兴办公益事业搭车收费、乱敛钱物、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不准参与集体上访、利用宗族势力拉帮结伙、拉票贿选、损害基层民主;不准独断专行、作风蛮横、打骂群众、欺压百姓;不准弄虚作假、浮夸瞒报、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不准行贿受贿索贿、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玩钱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乡镇(办)及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五带头”、“十不准”。“五带头”即带头执行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带头“进村入户”,带头廉洁勤政,带头艰苦奋斗。“十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配偶、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资金和实物及其他公款公物;不准乱摊派、乱敛钱物、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拉票贿选、在入党提干方面搞钱权交易;不准借婚丧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不准欺农、坑农、害农,以权压人、盛气凌人、强迫命令、简单生硬,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漠然视之、敷衍塞责;不准在乡镇(办)企业和村里大吃大喝、用公款请客送礼和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准以各种名义行贿、索贿、受贿;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基层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谈话和诫勉等制度,并将落实情况及时记入基层干部廉政档案。基层干部廉政档案由乡镇(办)纪委负责,组织专人管理,每季度一汇总,半年一小结,年终进行总评,作为乡镇(办)以下基层干部调整使用和评先树优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民主议政日”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约束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民主议政日”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一)“民主议政日”制度的基本要求。在自然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实行每月固定一天为“议政日”(滨州市确定为每月5日),组织开展农村党员集中活动、村务(财务)公开和村民代表议政“三项活动”。 党员活动。由村党支部负责在每月议政日上午组织党员集中活动。要做到活动对象广泛、内容明确、形式多样。一是除按规定暂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外,所有党员、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党员活动;要视活动内容,注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活动率要保持在85%以上。二是活动内容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本村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确定;每次活动应有一、二个重点,突出针对性,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活动形式以本党支部活动为主,并积极参加乡镇(办)党委组织的各种党内活动;要紧密结合收看现代远程教育节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讨论村内重大问题,也可组织观看电教片或邀请先进模范人物和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等等。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在每月议政日上午进行村务(村务)公开。要做到公开事项广泛、内容真实、程序严格、形式多样。一是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计划及执行,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代收代缴费用及水电费,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农民负担,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要推进村务(财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二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全面真实,便于群众了解监督。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要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对农村会计实行乡镇(办)政府委派、乡镇(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职业化管理。各村(组)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将取得的款项在5日内由村出纳员交乡镇(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代管,并及时记入本村帐簿,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村(组)中发生支出业务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到乡镇(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表决认为合理的开支,予以报销,表决认为不合理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村务(财务)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基本形式。要在农户居住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区域规模较大的村应增设固定公开点。逐步推广橱窗式固定公开栏,保证公开内容的持久性。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财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民代表议政。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在每月议政日下午组织村民代表议政。要做到议政内容广泛、议政规则严格、村民代表监督有力。一是凡属本村重大事项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严格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活动方式和活动程序,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违反议事程序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每半年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接受党员或村民代表的质询,并由评议者进行评议或民主测评。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二)健全“民主议政日”活动的配套制度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督促乡镇(办)党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乡镇(办)党委、政府对村“两委”的督促检查、村“两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村“两委”定期述职述廉、村“两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员队伍管理、信访调解和处理、财务管理和审计、财务公开和监督、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询问和质询、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制度。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事项,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保证“民主议政日”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民主议政日” 活动的监督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部门,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办)党委要成立督导小组,每月由纪委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对各村“民主议政日”制度落实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并在全乡镇(办)通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对党员群众提出的询问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于10日内做出答复或解释;半数以上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重新公布。村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决策性的事项必须有当事人签字),及时收集整理“民主议政日”制度落实资料,连同群众和监督员的查询意见、村组干部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落实“民主议政日”制度的情况作为村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上来,把纠纷苗头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发生,确保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稳定。 (一)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一是强化超前预防。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时,要注意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的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切实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措施出台后,要密切跟踪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出现的偏差和漏洞,及早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热点。二是强化信访排查。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着眼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在各乡镇(办)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员队伍,对辖区内存在的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发生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潜在的问题和重要的社情动态,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早预见,加强预防,全面掌控。三是实行纠纷排查周报分析制度。对排查的情况和来信来访情况实行周报告、周通报,对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问题,及时调度,做好调处纠纷的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全天候预警机制。 (二)切实加强矛盾纠纷调处。一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办),矛盾不上交”,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二是层层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乡镇(办)调解中心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各村要设专门的接访室和调解员,村调解组织对本级范围内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先行调解,确实调解不了的上报上一级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实行矛盾纠纷交办督查制度。对难以适用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责成乡镇(办)调解委员会根据问题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党委书记召开协调会议、签发交办单,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结。对未办结的矛盾纠纷,乡镇(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催办。四是坚持公开接访制度。要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组织协调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政法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大接访,逐步构建起主要领导带头接访、有关部门联合参与、市县区乡镇三级联动的高规格、全方位、立体式大信访格局,落实好重大来信来访以及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责任制,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一是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应急预案,确定各个部位的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沟通方式、纪律要求等,形成可防可控的工作体系,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坚决控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亲临现场,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激”的原则,进行说服、教育、输导,控制好局面,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少数人挑起事端、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决不能使其蔓延。三是严厉打击。对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问题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有关责任人,凡触犯法律、违反党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个别别有用心的骨干分子,选准时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四、健全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是落实加强基层干部廉政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任务,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激励约束,确保责任落实。
(一)加强考核监督。一是明确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强“双基”保稳定促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负责解决分管方面的稳定和发展问题;要层层严格责任制,把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到位、到岗、到人。特别是乡镇(办)包村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议政日”活动,引导督办、解疑释惑,把上情传下去,把下情带上来,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发现影响稳定和发展的苗头性问题,当场化解,当场不能化解的要立即向乡镇(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研究化解措施,确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帮助和指导村级组织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区、乡镇(办)党委、政府于每季度末,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各村本季度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决策实施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考核。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强“双基”保稳定促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同个人经济待遇和使用挂钩。将各县区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强“双基”保稳定促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双基工程”和“平安山东”综合考核体系,考核情况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排序通报。 (二)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追究对象。为严肃党纪、政纪,对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乡镇(办)和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村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追究事项。对廉政勤政规定不落实,特别是对基层干部“五带头”、“十不准”执行不力的,村务公开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议事日程的,组织领导不到位,致使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或有弄虚作假的,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关心、不解决致使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等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三是严肃追究。对上述问题,党员、群众有权向县、乡镇(办)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对不落实廉政勤政规定、不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或因其他维护农村稳定工作制度不落实,造成群众“四访”的,要坚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层层分别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包村干部、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办)和职能部门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因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渎职,致使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滨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行“四制”联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了比较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制度。强有力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力地赢得了民心,化解了矛盾,架起了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维护了农村基层稳定。近三年来,滨州市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连续名列全省前茅,但信访总量却持续下降,2003年到市上访总量同比下降20%,集体上访下降60%,到省集体上访下降50%。2004年到市到省信访总量同比下降16%,集体上访下降33%。2005年,滨州到市上访人数、次数同比分别下降8.8%、12.3%,并且连续3年无进京集体上访,全市出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各项事业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滨州已成为山东省最安定有序的地区之一。这一做法被中央政策研究室在2005年102期《简报》上专题刊发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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