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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的定义以及执法监察的主要特点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07-05-25 16:07:12
    一、执法监察的定义以及相关的几个概念
    1、什么是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定义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1988年,在全国第一次监察工作会议上,明确部署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这是时任监察部部长的尉健行同志第一次提出“执法监察”这个概念;
    1989年,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再次指出,“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既包括效能监察,也包括廉政监察”;
    在1991年的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指出,“几年来的实践表明,监察机关的监督过程,主要是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也就是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既涉及效率问题也涉及到廉洁问题,是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统一,同时又是一个全过程,包括了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发现案源、查办案件、制度建设等” 。
    这些论述,基本上把执法监察概括为“行政监察机关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执法监察主体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二是执法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执法监察的内容是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这时候的执法监察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与手段。
    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各级专门设置了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变化,主要是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增加了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权力和手段更加有利。今天的执法监察可以概括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等其他党内条规和《宪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职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章程及党的其他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察”。
    2、执法监察与一般的监督检查的区别以及与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的联系
    (1)一般的监督检查是没有特定主体的,凡是具有某种监督权、检查权的机关、部门,都可以实施某种监督检查。不同的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具有不同的内容、范围、对象和目的。
    (2)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在目的上具有同一性,在职能上具有互补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执法监督体系。当然,就某项具体工作而言,从操作程序上可以用监督检查或检查的表述,这只是表示在某一程序或某一环节上的动态行为,并不表明整体的执法监察可以用监督检查代替。需要说明的是,执法监察项目大多是以行政监察机关的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其中,由其他部门牵头的情况有一定比例,比如近几年开展的由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等部门牵头部署的某些专项行动或专项检查等。我们不能因为是其他部门牵头,就不叫执法监察了,或者否认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主体上的地位。必须强调,在执法监察中无论是否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体现执法监察本质的权利、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是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纪检监察机关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督促参加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目前,有些部门,如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也都设立了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四个字虽然相同,但在执法监察的主题、内容、范围和职责权限等方面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都在“执法监察”前面冠以环保、劳动、土地、安全等名称字样。
    (3)执法监察与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的联系。
    廉政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督、纠举、惩戒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各种利益的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监察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和自身廉洁情况,查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监督、纠举、惩戒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职责和行政法律、法规、制度、决定和命令,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紊乱等行为的一种行政监察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效能(包括行政效率、行政效果和行政效益),查处行政失职渎职行为。
    中央纪委在向十六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合署办公体制下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要求,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同时加强效能监察,促进了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所以,作为职能的执法监察,它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但作为手段的执法监察,它是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有效载体和手段。
    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一种具有相互包容的必然联系,既各有特点,又在工作内容、方式、范围、侧重点等方面有所区别,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特点
    1、主动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针对监督对象“执法”行为,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它既不受监督对象是否存在违纪问题的局限,也不取决于是否受理了有关监督对象的控告、举报,可以根据需要主动选择对全过程或其中任何环节、范围随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司法机关所没有的。执法监察既可以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也可以有计划地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主动发现问题、督促改善管理、提高效能、推动工作。这种主动性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我们现在开展的执法监察工作,除领导批办的,都是主动调研、主动立项、主动组织实施的。根据工作需要,既可以组织普遍检查,也可以进行重点抽查;既可以围绕决策阶段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针对决策实施阶段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既可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针对某一环节、某一领域进行监督检查,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2、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范围较广,层次较高。其他部门如公安、工商等部门,都是在某一专业范围内进行的,只对某一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而执法监察则包括了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而且,它对政府的专业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因而是一种层次较高的监督检查,体现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综合监督职能。二是从执法监察的实践看,它又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是一个综合运用监督、惩处、教育、保护职能的过程,是教育、制度、监督并举,预防和惩治、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结合。
    3、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执法监察的主要依据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决定、命令,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其二,执法监察可以采取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措施、手段,作为执法监察主体的纪检监察专门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纪律处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执法监察。其三,在执法监察的处理结果上,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