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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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广,执法监察已经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基本监督职能与有力的手段。新的形势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执法监察工作的水平。
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工作摆布上,一定要做到重点突出,立项慎重 要做好“执法监察”这篇大文章,应怎样“谋篇布局”?应如何来摆布工作重点和选题立项呢?
首先,应该把中央的任务完成好,至少别出现明显的问题。全国部署的任务,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任务都是涉及全局、影响百姓利益的,应当重点抓好。执法监察的任务非常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政府的效能以及廉洁勤政等各个方面,如对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在面上一定要抓好。中央一再强调,绝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牺牲环境利益、群众利益以至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时候,就应该围绕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督促实现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清廉发展这样的目标,来保证中央的决策落实好。这是我们开展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
然后,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选择题目、自己立项。在选题立项时,一定要做好可行性调研和分析,要慎重立项。要选择那些迫切需要解决,又有政策、法规依据,容易取得成效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做到立一项,成一项。一定要坚持围绕大局、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群众有诉求的问题来开展监督检查。要考虑,(1)所选题目是不是“中心”工作和“热点”问题?(2)所选题目是领导关注的问题,但是支持不支持我们立项?有些关注的不一定支持,还要看条件(人力物力等)是否具备了;(3)要看预期的效果,能否达到目的。事先要考虑好,能达到什么程度。如果效果不好,不要立这个项。(4)要看大环境好不好,时机是否成熟;(5)看是否和法律法规“撞车”,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就是说,基本条件成熟了,再立项。不干则已,干就干好。
二、在角色定位上,一定要做到定位准确,尽职尽责
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要保持一定的超脱性,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着重抓宏观层次的监督,抓对同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责成各部门解决各自内部的问题。应充分体现我们的高起点、高层次,我们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出了问题我们要追究部门的责任,“谁出问题打谁的板子”。监督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监督部门,凡我们参与的监督检查,必须做到问题纠正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这是我们监督的“使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之所在。不能陷于某一个部门的具体事务之中,给人充当简单的“劳动力”,或者“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现实中越位、错位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的。“办事权”与“监督权”要严格分开。一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各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事,都应该由各部门履行职责,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不应直接插手,而是从监督的角度,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法纪,照章办事。比如在对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应突出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而不是直接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我们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如果站错位置,不单纯是劳动力的问题,还可能给别人当了“挡箭牌”,出力不落好,有可能当“被告”。时间久了,别人不拿我们当回事,机关的权威、形象必然会“大打折扣”。再比如在事故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人员主要参与责任方面的调查分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不要参加技术组、综合组的工作。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人员提出,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我们要牢记自身职责,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又不能撒手不管,弱化、淡化自己的监督职能。守土有责,监督也有责。我们应该监督而不去监督,就是失职,同样要被“问责”。
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注意,一个是不能采取简单的“息事宁人”的方法,大信访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而我们不能。另一个要做到“三个说明”,特别是对于发展中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向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说明实情、说明法律法规规定、说明利害关系。否则,我们是要负责任的。有时候领导可能顾不上听,但我们也要想方设法对他们说。做到这“三个说明”,就等于履行了职责。 三、在监督理念上,一定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 我们要在法律的大框架内开展工作,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当心有一天坐到“被告席”上。比如对企业挂牌重点保护的问题,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不要提“重点保护”,要提“依法行政”。最近,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其中提到的清理重点之一就是: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封闭式管理” 、“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树立这样的行政理念:要把“不当行政行为”堵在“行政机关门里”,不能放任其“出门”,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监督要前移,防线不要设在企业门口。再说,你给某些重点企业“挂牌保护”,会带来负效应,一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对其他企业来说不公,不够阳光普照;二是你不能“保护”企业的“非法行为”,如非法排污方面的问题等,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行政上,不让不当行政行为“出门”。以上是在监督环节上应注意的问题。
在处理环节上,要注意:(1)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一定要按照管理权限处理人。首先要明确被处理者是不是我们的监察对象(被处理者的身份是否党员、是否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不是我们的监察对象,不能由我们下达处理决定书。这一点,在基层工作的同志尤其要注意。(2)对违规问题经济上的没收或处罚,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有没收和追缴违纪金额的权利,但是没有罚款的权利,我们没有行政处罚权。下达处理决定时,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处罚权。越权无效。(3)我们执法监察不主张采用“双规”的办法。执法监察涉及到的违规违纪问题基本上明摆着的,不像是个人私装腰等深层次的问题需要重点突破。如果觉得问题严重,应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办案科室,进入办案程序。
四、在干部培养上,一定要要注重政治过硬,专业内行
执法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并且难度也非常大,尤其是处在今天这样的改革、发展时期,要做好这项工作,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你必须要有监督的能力,能“驾驭”得了才行,要具有政策水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理论综合能力等等,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 1、要优化组织协调。在工作中要做到善于协调,讲究方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同志,应当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超的工作艺术和魅力,保证完成当前承担的任务。组织协调工作要坚持“以我为主”,无论是否牵头,都要强化职能优势,搞好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说执法监察难,主要是难在处理上,因为政策性太强,但我们不能死套条文,要考虑“时空”变化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好好把握;坚持向领导负责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统一,对上对下都要负责;坚持监督和被监督的统一,坚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统一。要理顺监察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关系,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各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都要认真抓落实,不推诿、不拖拉。对下属单位和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查纠,不护短、不偏袒,不把本应由本部门承担的监督任务,往监察机关推。其二是监察机关要大力支持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和大胆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成为各部门严格执法执纪的坚强后盾。 2、要硬化业务水准。执法监察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项专业,不仅要靠理论的支撑,也要靠业务素养,要切实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必须在提高执法监察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素养上下功夫。要针对工作涉及面广的特点,认真学习经济、法律、行政、金融、财会、微机等多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要善于把执法监察干部培养成复合型人才,要能说,会写,会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