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滨州市监察局、环保局于6月5日开始,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的重点:一是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 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二是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三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四是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清理工作要求:1、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按照清理的范围和重点,特别是对2005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错误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2、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谁发布谁纠正”为原则,由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3、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按照《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整个清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汇总上报三个阶段进行。清理工作自6月5日开始,至9月底结束。清理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43—3163211,电子邮箱:bzzfs@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