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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监察机关认真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作者:执法监察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07-07-23 17:09:01
    高度重视,抓好部署落实
   
    节能减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年、攻坚年,我市各级监察机关充分认识到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和责任,把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列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做到主要负责同志经常过问,分管负责同志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了请示汇报和督办指导力度,形成了上下互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治污减排工作,通过多次召开现场会和市长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治污减排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关于治污减排保护环境的具体意见。要求对超标企业切实做到“下狠心、下死把、动真格、管得住”,坚决搞好秦台河污染防治工作;在《滨州日报》上设立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台,进行信息披露,社会监督;企业治污减排工程进行细化分解,倒排工期,跟踪问效,按期完成;对县区环保工作综合考核,考核排名,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对建设项目加强源头监管,上项目必须先环评后建设,杜绝重污染项目落户滨州;滨北污水处理厂和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工程8月底完成,9月底达标运行。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各级监察机关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部署落实。按照省监察厅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县区监察机关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传达监察部、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文件精神进行。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和上级要求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滨州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扎实做好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
   
    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积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环保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市环保局、监察局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滨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为把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滨州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保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监察机关结合正在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抓好对专项行动各项要求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综合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源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超量排污的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拒不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公开曝光。有的县区还组织开展“百日会战”,成立了由监察、环保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县域重点企业采取拉网式检查。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督促工业园企业加强管理,搞好治理,基本解决了城区空气污染问题。在废水治理方面突出实施了“四个一批”工程,即:“淘汰一批、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治理一批”。通过查处违法企业,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认真部署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监察部、监察厅的统一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和工作要求,认真起草制定了滨州市《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对全市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要求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特别是对2005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错误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清理重点。整个清理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汇总上报三个阶段进行。
    三是切实抓好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市监察局、建设局对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情况组织了两次联合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各级监察机关注重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督促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监管,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强化案件查处,确保政令畅通
   
    作为政府的专门监督机构,各级监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查处方面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并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拓宽了案源渠道。
    全市进一步加强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在《滨州市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工作意见》中强调,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逾期未能结案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凡是整治措施未能落实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7月初,全市七家有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被列入2007年度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
    在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面,进一步明确:凡是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改变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等问题且拒不纠正的,或者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
   
    下一步,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扎实开展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整治重点和要求,落实好已经部署的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区域环境污染。继续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及监管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达标排放。认真清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实行问责制,对三个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