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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认真贯彻滨政办发明电[2007]115号文件全力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王东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07-09-22 10:41:01
  9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鲁政办发明电[2007]12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滨政发明电[2007]115号),对全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行动,充分发挥监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特别紧迫感
    近日,全国相继发生了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也异常严峻。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研究贯彻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全力做好全市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滨纪发〔2007〕12号)。《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保持高度的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同时,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担负的重要职责,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把安全稳定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头等政治任务,把工作着力点放到“预防”和“化解”上,放到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上,放到严肃查处严重影响安全稳定的违法违纪案件上,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进一步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对安全生产的紧迫形势,坚持大局观念,明确职责,强化措施,迅速行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一)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监督、督促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61条规定,一是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举报;三是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通过以上监察活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监督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对重特大事故查处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查处事故背后的责任问题, 坚决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未按国家和省里规定进行安全投入和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依法向政府提出停产整顿建议。
    (三)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一是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督促各级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三是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职责,承担起行业 (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全力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工作大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滨政发明电[2007]115号的部署要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把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承担起维护全市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主动承接,切实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把矛盾外推,不得把问题上交。
   三是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承担的安全稳定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守土有责,切实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清除和化解各类事故隐患,对不能履职尽责、措施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