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党章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理顺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案件。现就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关协作配合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书记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重大案件的调查方案;交流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协商解决案件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案件处理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机关对各自直接受理或在查案中发现的涉及党政干部的案件线索及处置意见,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并根据各自的职能管辖,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三、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市委管理的党政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应事先向市纪委书记报告,并征得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问题较多的重大案件,应由市纪委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定方案进行联合查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按各自管辖分工和依照法律程序,组成专门办案组,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在联席会议统一指挥下,联合进行调查,确保大案要案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公、检、法之间管辖案件的分工,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尽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原移送单位反馈。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六、法院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诉的案件中,凡涉及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的,结案后,应按职责管辖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需进一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法院、检察院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七、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嫖娼、赌博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八、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公安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犯财经纪律、财务管理混乱需作出审计结论时,应通过市纪委向审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移送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应及时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移送机关反馈。
九、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机关互相移交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十、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机关联合查处的大案要案,需要公开报道时,要经过协商决定。
中共滨州市纪委 滨州市中级法院
滨州市检察院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监察局 滨州市审计局
20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