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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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立案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党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以外的公民或群众的违法犯罪等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对象。 第二,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和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立案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决定立案。 第三,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一立案就了结,相反,它标志着案件的成立和调查的即将开始。 第四,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规定程序,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标志着案件调查即将开始,因而是案件检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调查阶段,被检举人、被揭发人和被举报人从此也就成了被调查人。 71、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者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行政监察法》第30条规定:“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确有违法违纪事实 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查,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确认被揭发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需要对违法违纪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又一条件,这一条件的具备要符合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即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法违纪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查处,而是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和追究政纪责任的内涵有所不同。党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它的含义包括给予党纪处分和免于党纪处分两种,而政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就是指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对那些虽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于处分的,就无需决定立案,予以了结。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立案条件的上述区别,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立案中要注意区别掌握。 72、立案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立案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贪污贿赂行为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的行为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73、立案有什么要求? (1)准确及时 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关键环节,是对违法违纪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始,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一定要把好立案关,做到准确及时地立案。 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地掌握立案的两个条件。如果对应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在客观上就会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助长歪风邪气,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如果把不该立案的立了案,就会给纪检监察机关带领被动,可能造成错案,或者给被错立案的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强调正确掌握立案条件,以保证立案的准确性。 所谓及时,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揭发材料,凡经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迅速立案。否则,势必影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给立案查处增加困难。所以,立案必须做到及时,不失时机,为进一步深入调查争取主动。 (2)分级立案 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要求遵守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该谁立案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相互推诿。 (3)手续完备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为立案。确定对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后,还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纪案件立案后,纪检机关应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重要政纪案件的立案,还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74、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分级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2)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会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3)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4)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75、分级立案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贯彻分级立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分级立案为借口,阻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之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直接立案。 第二,应当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对于一个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属于双重领导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党纪案件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政纪案件由任命职务的一方决定立案。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立案。几个、几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都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其他纪检监察机关不应同时立案,以免造成一案多立、重复统计的现象。 76、立案的程序是什么? 立案的程序,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或秩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按照立案的条件,审查确定是否作为案件调查的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必须严格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有关行政监察法法规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通知和通报被立案人及有关单位; (5)重要、复杂案件进行备案。 77、什么是立案材料? 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够确认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法违纪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 立案材料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立案的准确性。只有经过初步核实,确认是属于违法违纪问题的事实材料,才可作为立案材料。 78、审查立案材料的目的是什么? 审查立案材料,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立案中最大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于对案件材料审查的结果。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法违纪事实和分析、判断这种违法违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揭发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核实工作才能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法违纪,然后对照纪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79、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要本着对党和人民利益负责、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反映人和被反映人负责的精神,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揭发材料,多数是真实或基本真实的,但又是零碎的、不具体的,或仅仅反映了表明现象。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有些检举、揭发人为了使反映问题能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往往亏大其词,扩大事实,把问题的性质说得很严重;也有些群众政策界限不清,分不清哪些是哪些不是违法违纪行为,把一些不属于违法违纪的作为问题进行举报。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及其线索往往较多,案件检查人员应将反映问题的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不要过于纠缠细枝末节和具体过程、具体情节等次要问题,这些都放在立案后的调查中予以解决。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 80、什么是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应作为案件进行调查的,提请本级纪检机关或同级党委审批的文字报告。《立案报告》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通常由纪检监察室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81、立案报告包括什么内容? (1)标题。一般写法是: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如“关于对×××同志受贿、私分公款问题的立案报告”。 (2)批准立案单位。立案报告制成后需要主送的单位。 (3)案件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本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调查的; (二)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立案后,要求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检查的; (三)下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或司法、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职能部门审查或初步核实后,有关纪检机关认为应当立案的; (四)违纪的党组织或党员主动坦白交代后,纪检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五)其他渠道反映党组织或党员的违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 在立案报告中,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 (4)被调查对象的简况。写明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5)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 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这一部分一般采用分列的方法,把问题按性质和程序,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略说明。 应注意这一部分不能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选择出主要问题,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6)拟办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办案的具体建议,如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调查组组成情况、调查时间、调查方式,是否需要有关部门配合以及采取哪些措施等。 (7)附材料 将附在立案报告后面的材料名称分别列上。主要包括反映、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材料。 (8)署名 署名部分包括提出立案调查的部门名称、时间以及抄送单位等。 82、如何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审查批准是立案阶段的关键环节。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收到《立案报告》后要抓紧安排召开常委会或部、厅(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立案事项。首先要认真审查《立案报告》,听取案件检查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其他材料,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对于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禁搞一言堂,个人擅自决定。既要注意防止不认真负责,草率立案,随意立案,也要防止推诿扯皮,议而不决,久拖不立的倾向。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违法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可暂不批准立案,提出明确意见,退出呈报单位继续核实后,再重新审查批准立案。如果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报告》一经批准,案件即告成立,即为正式立案,开展案件调查就有了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立案报告》是党纪政纪案件检查的重要手续材料,案件承办人必须妥善保存。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还要写出审批意见。 8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如党委的意见与纪委不同,怎么处理?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委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如党委的意见与纪委不同,经协商不能一致时,按照中纪法复[1995]3号文的精神,纪委应召开常委会(未设常委会的应召开纪委委员会)认真考虑党委的意见,对是否立案或是否决定被调查人停职检查,再次进行认真研究。经研究,如认为必须立案或必须决定被调查人停职检查的,纪委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纪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由上一级纪委作出决定。 84、立案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审批。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85、党员违犯政纪需要立案,批准权限如何规定?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要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6、对党组织违纪问题,立案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犯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87、党委或纪委常委不够法定人数的,可否批准立案?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务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88、什么是重要、负责案件立案的备案制度?它的意义何在? 重要、负责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行政监察法》第30条规定,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制度。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可以使上级主管机关实行有效的业务领导和监督;二是当下级机关遇到工作困难和阻力时,上级主管机关能够事先有所准备,及时帮助解决困难,排除阻力。 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复杂案件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 89、哪些类型的案件属于重要、复杂案件? 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是指四种类型的案件:第一类是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一般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成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第二类是案情重大的案件,一般指违法违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第三类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一般指违法违纪涉案人员多、团伙性的单位集体违法违纪,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造成较大震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案件;第四类是典型案件,一般指在一个时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倾向性的案件。 90、重要复杂案件撤销备案的,要履行什么手续? 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经过调查处理决定撤销的,要填写《重要复杂案件撤销备案表》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91、立案的审批时限多少天?怎么计算? 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的计算,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92、什么是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是指有批准立案权的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政府及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决定立案调查的正式文件。它也是对立案报告的正式批复。 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者进行立案调查的重要文件依据,通常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实际工作中,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分别以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或以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 93、立案决定书包括什么内容? 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立案决定的标题 应写明是何组织对何人何问题立案调查的决定。 (2)受文机关名称 写明立案决定所要通知、通报的党组织或国家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名称。 (3)所要立案调查的是何性质的问题。 (4)是何时何种会议讨论决定的。 (5)决定立案的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行政监察机关署名。 (6)批准立案的时间。 94、立案决定应通知哪些有关单位? 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有各自的情况。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并批准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其现在单位的组织部门,原单位应予配合。 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如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如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 95、立案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对立案决定的通报与通知,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被通报、被通知的部门、单位掌握情况,引起注意和重视,从而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立案通知书的作用是: (1)有利于有关党组织或政府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安排对被调查人的安排和使用。 (2)有利于寻求有关党组织或政府有关部门对案件检查工作的支持。 (3)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96、在什么情况下,立案决定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般情况下,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但是,对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在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被立案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无法通知的,将此情况和理由记录在案。 97、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决定的通知、通报采用什么形式? 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以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但无论哪种形式的通报、通知,都必须说明立案的理由、目的和对被通知单位的要求。《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者进行立案调查的重要文件依据,通常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实际工作中,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的,要做好工作记录并作为案件材料保存。通报的对象是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而通知的对象一般是这些单位或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98、在什么情况下,上级纪检机关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立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99、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谁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100、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101、党的关系在地方的违纪问题,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有哪些单位?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8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除另有规定的,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102、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在原单位时有违纪问题,应由哪个单位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在的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103、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干部,其违纪问题如何立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104、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由谁立案? 根据《关于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金融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国家控股银行)已实行党组织垂直领导和干部垂直管理。各级金融机构纪委成立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由所在地有关金融机构纪委立案查处。 各级地方纪委目前掌握及今后发现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金融机构纪委查处。 105、地方性金融机关的违纪案件由谁立案? 根据《关于做好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由当地纪委查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违纪违法案件,一般由发案的分支机构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