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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问题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作者:案件一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1-08 14:58:25
    39、什么是违纪问题的受理?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受理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开始,只有经过受理程序,才能进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其他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在受理大量违犯党纪政纪的线索和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开展案件调查核实工作。所以受理工作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决定是否受理。对涉及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是否受理,主要应根据以下两点来决定:
    一是看这些线索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就应当受理。如果不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就不能受理。
    二是看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予受理。
    40、对做好违纪问题的受理工作有什么要求?
    受理是纪检监察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掌握受理的要求,对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理的要求是:
    (1)认真负责。受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一方面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受理;另一方面,要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受理,必须严格按照条规进行。
    (2)及时处理。要通过提高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素质,合理设置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机构,科学制订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受理效率,保证受理质量。做到无论来源于党内的或是党外的、组织的或个人的、群众的或是领导的检举、控告,一视同仁,不推诿,不扣压,及时受理。
    (3)保守秘密。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对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保证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在问题发生的单位和部门发生争议,引起矛盾,影响工作,必须对受理材料的内容和来源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4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哪些?
    受理范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所涉及的内容和对象,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职权方面划分的界限。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1)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0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2)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8条的规定,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2)上级机关交办的;
    (3)有关机关移送的;
    (4)行为人自述的;
    (5)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42、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的职务,如何受理?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43、案件检查中,“领导交办的”是指哪一级的领导?
    “领导交办的”是指:
    (1)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如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及其负责人,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领导人交办的;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工委、纪检组),直至中央纪委、监察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3)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部门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阅批后,才能予以受理。
    44、受理违纪案件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受理材料,有检举信、控告信以及其他方式提供的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采用书面形式受理,有利于全面、详细地陈述所反映的违纪问题,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调查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受理以书面形式为主。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一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检举人或控告人不识字,可由承办人念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听。检举人或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电话举报,接华人应认真笔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核查。
    (3)录音、录像形式。录音、录像形式是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犯党纪政纪的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借用电子技术举办的方法,也会日趋增多。
    45、受理违纪案件的材料如何接收和处理?
    办好受理材料的接收,是受理程序的第一步,承办纪检监察室收到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时,应填写受理登记表并对原件进行编号,以备查考。填写登记表时,承办人应将材料的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等填写清楚,同时还要将收到材料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一一登记。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材料,必须有书面依据。
    对受理材料进行处理,是受理程序的第二步。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1)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已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交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材料,应尽快交办或转交。
    (3)对材料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者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已作出结论的,这次又没有新内容的,应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包括过去已作过调查并已作出结论,这次材料中又揭发出新的重大的违纪线索)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6、什么是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也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九条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所谓初步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在正式立案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所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讲的初步审查,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初步核实,目的要求是一致的。
    47、违纪问题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什么?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2条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它与立案后的调查、核实不同。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线索、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在整个初步核实过程中,应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证据是决定立案与否的依据。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发现证据,并且不失时机地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收集起来,以证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构成违纪。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弄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全貌。
    在初步核实中,还应查明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和有无造成危害等。
    48、对违纪问题初步核实有什么要求?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指出:“初核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根据以上的规定,初步核实有以下要求:
    (1)迅速及时。初步核实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活动,必须迅速及时,不能有丝毫迟缓拖延。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初步核实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2)突出重点。所谓突出重点,是指在初步核实过程中,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只有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个重点,才能提高初步核实的质量和效率。在初步核实中,要围绕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选择突破口。对那些能证明所反映主要问题事实真相的证据,要抓住时机,及时收集。对那些与所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
    (3)细致完备。初步核实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活动,必须细致完备。应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一丝不苟。在初核核实中,要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全部线索,认真分析,仔细推敲,在调查取证中不放过任何可疑情节,查深查透,一查到底,将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情节、性质及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等都要查清。
    (4)保守秘密。所谓保守秘密,是要求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初步核实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并要十分注意保守秘密。否则,一方面可能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碍;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49、对违纪问题初步核实采用的方式有几种?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初步核实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核实。即承办纪检监察室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直接派人进行核实。直接核实的问题,一般是违纪线索比较具体,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派人进行初步核实。
    (2)委托核实。即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委托核实的问题一般不太严重,而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出面比较有利。如需要核查对象的工作单位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地,或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必要时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50、违纪问题初步核实的程序是什么?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承办纪检监察室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等程序。
    51、初步核实违纪问题如何办理手续?
    纪检监察室对已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的线索和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初步核实的,应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时,首先要定是直接核实,还是委托核实。凡由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52、委托初步核实违纪问题应注意什么问题?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线索和材料实施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初步核实的问题,应是属于明显违纪,确需给予纪律处理的,或向有关领导机关作出明确答复的问题;
    (2)属于本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该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以由下一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
    (3)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属于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了解、掌握初步核实结果,或需要答复有关部门的;
    (4)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向被反映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本人进行核实了解的。
    53、委托初步核实违纪问题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必须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的作用是:
    (1)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是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初步核实的依据。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根据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才能对上级管辖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是维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体现。没有《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无权对上级管辖的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核实,更无权进行调查,从而保障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3)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有利于督促下级机关集中时间和人力,将上级交办委托初步核实的问题尽快核实清楚。这样做有利于尽快澄清事实真相,及时惩处违纪者,或保护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
    54、委托初步核实违纪问题通知书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初步核实的依据。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应写明依据哪些领导的批示,或者是何种会议决定的,依据哪些条例的规定,应阐明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初步核实的理由。
    (2)初步核实的主要问题。应写明需要初步核实的问题是什么,以及初步掌握的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有关知情人、证人等。
    (3)初步核实的要求。对所需初步核实的问题、查清的时间及报初步核实结果等,要明确写出。
    (4)注明所附材料。
    55、如何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因而,核查组可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的数量可以多一些。
    56、如何制定初核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包括些什么内容?
    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应学习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
    (1)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
    (2)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使遗漏;
    (3)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
    (4)注意事项。
    初步核实方案由核查组制定后,应及时报承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7、如何实施初步核实方案?
    初步核实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核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初步核实方案的实施,是指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主要包括初步核实意见的宣布、向知情人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和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等。
    58、初步核实的意见如何向有关单位通报?
    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初步核实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被反映者是该组织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是一级党组织,或是行政机关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如果承办纪检监察室经过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于初步核实不利时,经请示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
    59、如何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核实?
    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帐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知情人讲真话。出实证,协助核查组查清问题。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派两个以上共同进行,与知情人的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初步核实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等等,力求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事实的真相。对所取证据,应认真分析,以确定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找出证据与所反映主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漏案情。
    办案人员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众之中,其所作所为必然给周围的群众留下某些印象,即使有些违纪者作案手段诡秘,周围群众也会对其为人、性格、品德等问题做出反映。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反映进一步了解,从而发现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深入群众调查核实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以免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
    60、初步核实时用什么方法收集证据?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这些方法是: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资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61、党的纪检机关发现同级党委委员违纪问题,可否进行初步核实?
    《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对地方和部门的纪委可否对同级党委委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也作了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纪委(纪检组)应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根据初核结果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62、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委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如何履行手续?
    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步核实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党组)或其他成员的违纪情况,以及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
    63、什么是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它包括什么内容?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对反映党员、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的领导审批”。
    6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是惩处违纪者,保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正当权益的必要环节。
    (1)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依据;
    (2)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经过初核而不存在的违纪行为予以澄清,并对违纪线索予以了结的重要依据;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确有违纪行为,但不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作出结论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65、如何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核核实情况报告的结构要求是:
    (1)标题。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如:《关于反映ㄨㄨㄨ(单位、职务)ㄨㄨㄨ(姓名)ㄨㄨㄨ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一个“等”字。
    (2)导语。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初核的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况,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简况包括被初核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的事实。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所核实的问题是否存在,要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的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核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定性的依据;对不需立案调查,但需做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取写实的办法。
    (6)署名。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
    66、初步核实的时限是多少天?怎么计算?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如何计算,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计算,至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67、经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如何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68、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如何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之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69、经初步核实,有违法违纪事实的,如何处理?
    经初步核实,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情况,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室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