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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下半年的收入申报,并于1月20日前报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