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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物价部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6-20 17:42:35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滨州物价部门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一、加强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暂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000]239号文件中一级医院标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审批。
    二、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汇总后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城市社区销售所属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应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零售价格。
    四、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
    五、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建立滨州市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资料库。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需持有在《山东价格信息》上刊登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信息,到市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并在《滨州价格网》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